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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物化的婚姻

读者文摘 日期:2024-12-27

如果不是8月13日一纸新《婚姻法》司法解释实施,南京的朱丽(化名)或许还在自信满满地等待法律以房产对半分割的形式“惩戒”一下出轨的老公高伟(化名)。不料想,仅一周时间,结果全变了。

按照全名为《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朱丽拟主张权利的一半房产和自己并无关系。这一戏剧性的变化使得此案遂被网络炒为“新旧司法解释规定冲突第一案”,而这部新规也在社会上引发激烈争论。

“‘司法解释三’从文本上显示了法律意义上的公平,但是由于整个婚姻法体系中补偿制度等缺失,没有可操作性,使得这种公平显得苍白无力。”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伟伟在接受采访时说。

被物化的婚约

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议,是由于“司法解释三”中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与以房产为典型的财产相关的规定,因其更多强调出资人与产权归属关系,以至于“净身出户”成为热词。

所谓“净身出户”,也就是在婚姻双方决定离婚时,婚姻的一方要求另一方退出婚姻时不得到任何共同财产。有网民戏称为,“除了身体带走,其他一无所有”。

“关于‘净身出户说’并不客观,显得过于简单。”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接受采访时认为,应从整个婚姻法体系内考虑问题,因为婚姻法以及前两个司法解释是相互补充的,“司法解释三”集中解决的是近年来出现的新问题,但不意味着以前的规定全然失效。

在我国婚姻法立法进程中,曾于1980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该法,当时很少涉及婚姻中的财产问题,2001年底和2003年底,先后出台两个婚姻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婚姻财产的条款才逐渐增多。

李明舜认为,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规则渗透到婚姻中,使婚姻家庭问题物质化,司法解释在这样的条件下出台,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市场规则和财产法的影响。

另外一个无法忽视的现实是,中国人传统观念中“比翼鸟”“双飞燕”的美好爱情观念也已经更多代之以附加品,家庭纠纷及离婚率随之逐年增高。根据最高院提供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万余件,2009年为134。1万件,2010年为137。4万件。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万件,其中涉及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

“案件中相对集中地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在近期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以传统家庭伦理约束为主的婚姻观遭遇严重物质化的现实,难免迷失,当然就会越来越多地将家庭问题诉诸法律,这成为“司法解释三”出台的现实背景,同样也成为其出台后相关条款引发轩然大波的重要导火索,以至于产权变更顿成热潮,房本“加名热”迅即频见报端。

至于新解释对于未来离婚率的影响,李明舜认为值得关注和探究,但是“目前下结论尚早”。他认为,就目前的条文来看,既有推高因素,也有降低因素,现在并不能断言。

引发争议的规定

除了“净身出户说”,“司法解释三”在相关规定上同样引发争议。其中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该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只能归该财产所有人单独拥有。“也就是说,婚前一方有一头牛,婚后牛生的仔和另一方无关。”李明舜认为这一条规定“有问题,和《婚姻法》相关条文有冲突”。

作为基本法,《婚姻法》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在第39条至42条做了原则性规定,其中对于子女、女方权益,以及对抚育子女和照料老人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要求给以照顾或补偿。同时,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应归夫妻共同所有。

李明舜认为,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理财的一部分,并不能简单化处理,否则会在实践中使很多问题的处理更复杂。

该规定是我国婚姻法制度中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孙军工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说,“司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曾作出“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是多数意见以“‘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审判实践中很难把握”为由表示反对,后经反复斟酌,才做此修改。

另外引起专家质疑的规定是关于亲子鉴定的推定原则。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此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

这样的推定原则在李明舜看来不仅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也显得过于简单和草率。“这一条应有例外规定,最极端的例子如强奸犯导致女方有了子女,也会产生亲子鉴定问题”。

孙军工则表示:“从征求意见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亲子关系推定认定的规定符合社会常理,且便于实践操作。”

有待完善的操作标准

纵然引发诸多争议,接受采访的专家、律师均认为,结合现实问题,“司法解释三”还是从文本上实现了公平,但是在现实操作层面,许多相关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认为新解释仅仅是实现了法律形式上的公平,比如财产分割制度没有问题,但这还远远不够。”周伟伟认为,我国一些婚姻法律制度直接移植自国外,缺乏对中国社会传统文化与现实的考量,因此导致文本看起来很好,但实际操作起来很困难,使得律师、法官等直接在操作一线的专业人士常感头疼。

据悉,现实中因第三者插足、家庭暴力等诉诸法庭的案件,多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其中多数是由于男方有了第三者或与第三人同居等过错被女方发现,但女方举证困难,选择离婚也难以寻求法律补救。

“整个婚姻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完善对离婚弱势方及无过错方的补偿制度。”周伟伟说,同时还要明确和细化对离婚无过错方的赔偿标准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多分的标准,“目前这些标准都没有,因此操作起来很困难”。

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因重婚、与第三人同居等过错行为,举证过于困难,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还应增加离婚过错范围及司法程序上的可操作性。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马忆南在接受采访时认为,正如许多人批评的,“司法解释三”“确实过于技术化、过于冰冷、过于算计,较少考虑亲情、爱情、过错这些婚姻家庭的特有因素的价值”,但问题在于,如何在法律实践中把握这些因素,这是司法者最大的难题,也正是一线法官正在面对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