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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养孤儿

知识问答 日期:2024-12-22
最佳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四号公布 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第二条 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第三条 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七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年满三十五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 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 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第十五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

除前款规定外,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本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第十七条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条 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

第二十条 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提供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须经其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到指定的公证处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公证证明之日起成立。

第二十一条 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三条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二十五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应当达成书面协议。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养关系是经公证证明的,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证明。

第二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何领养孤儿

一、确认自己能否收养

条件1、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孤儿的能力。即,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条件2、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传染病包括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条件3、收养人应年满三十周岁。“年满三十周岁”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条件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孤儿的,双方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

条件5、有配偶者欲收养孤儿的,应取得配偶的同意。

条件6、该孤儿应不满14周岁;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孤儿本人同意。

二、准备相关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格式)

收养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收养***为养子女,请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

申请人:***、***

*年*月*日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已婚的,准备结婚证及其复印件。——证明条件3、4。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包括收养人的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民族、籍贯、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子女状况、收入情况、现在住址。——证明条件1、4。

4、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证明条件2。

5、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其中一方未能亲自前往办理收养手续的,应准备一份书面委托书。该委托书由未能前往办理手续的一方出具,并由村居委会或公证机关证明其真实性。

(格式)

办理收养手续委托书

兹委托本人丈夫\妻子**为我们夫妻在办理收养四川地震孤儿手续时我的代理人。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1、确定被收养人;2、办理相关收养手续。

委托人:***

*年*月*日

三、走程序

1、找办理机关。情况Ⅰ,孤儿已被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办理机关为该福利院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情况Ⅱ、孤儿尚未被儿童福利院收留的,办理机关为该孤儿目前的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叔伯等孤儿直系血属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区民政局。

2、提出申请,提交在step2中准备好的相关材料。

3、等候审查处理结果。经审查认为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将于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几个小问题:

1、一人(家)可以收养多名孤儿吗?

可以。但要有相应的抚养能力,该能力要在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中得到充分体现。

2、收养孤儿要签订协议吗?

签订收养协议不是法定要件。收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孤儿要公证吗?

收养公证也不是法定要件。但是,收养关系当事人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4、收养孤儿的法律效力如何?

与被收养的孤儿成立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孤儿与收养人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概括一句话,即俗话所说的,视同己出,再通俗一些,跟亲生的没两样

领养孤儿需要什么条件?

孤儿收养人(即领养孤儿)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注意:

1、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要求是: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扩展资料

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备注:根据收养对象的不同其规定的条件也不同。

如何才能领养孤儿

我国收养法第六条规定: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非常感谢你对无辜儿童的爱.我是在四川读书,虽然我不是四川人,但我亲身经历了这次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最残忍的地震.按照收养法你是不符合收养的条件的.但是你的父母符合可以领养.

收养人提出申请,经民政局收养登记机关审查备案后,进行登记。

2、收养人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父母死亡证明;

(2)被收养人户口簿;

(3)被收养人同意书(10周岁以上的);

(4)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

(5)监护人证明;

(6)抚养人同意证明;

(7)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8)收养人有关收养人能力等情况证明;

(9)收养人体检证明。

一、 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收养人应家庭和睦,工作稳定,道德品质良好,家庭成员均有收养儿童的良好愿望。

2、夫妻双方必须年满三十周岁。

3、家庭年收入5万人民币以上,居住面积80平方米以上。家庭主要成员高中以上学历,且无犯罪记录。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及传染病)

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精神障碍疾病。

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疾病、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白喉、流行性脑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等乙类传染病及结核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二、 收养人应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济收入、住房条件、婚姻状况、夫妻感情、子女情况、有无抚养能力的证明;

4、提供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本人生育情况登记,包括既往婚育情况;

5、收养登记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证明,应附乙肝五项化验单据;

6、银行存款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的公告两份;

。你可以看看民政部的通告,新闻煤体的报道,因为现在社会很多热心人都想领养.当然特殊时期,特殊解决.很多手续都会简单. 第8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