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二十五条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
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现在的死刑应该是由法警来执行,似乎是注射毒针。以前的行刑手一般从武警的入伍新兵中挑选,死刑犯被带到刑场后一排跪开,行刑手都是上刺刀的步枪,站在死刑犯的背后两步距离,然后由法医将刺刀顶在死刑犯背后的心脏部位,以保证击中心脏。最后验明正身后由一武警喊口令执行死刑。
刑场上的气氛是非常KB的,所以经常会有一些新兵临时怯场,要不就是扣扳机扣不完,要不就是没发射就跳开(一般开枪后向右边跳开),当时觉得很滑稽。开过第一轮后,由法医上前检查,如果发现还没断气的(一般第一枪不会死),那么还要补枪,我见到最多的一个是补了五枪。
确定死亡之后在各公共安全专家、法院、武警等单位撤离刑场的时候,守候在旁的医生就会马上上去要器官,当然是无人认领的。海南的死刑还有点人情味,不打脑袋,听说上面是直接站在身后用步枪设计脑袋的,经常头都不会完整,也就是死无全尸。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死刑是最严酷的刑罚,因此必须慎重再慎重,我国死刑的执行方式一般是枪决或注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审宣判死刑立即执行之后,还要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需要几天时间,最高法院核准通知到达,那么立刻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
是否用注射死刑没有任何规定,只有习惯。习惯上对暴力罪犯是枪决,经济罪犯是注射。但是有些地方(比如太原)已经全面废除枪决,都是注射,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而定,现在推崇注射死刑,各级法院也在向这方面努力,但是全国的现状是绝大部分还是枪决。
执行枪决由看守所的武警中队的战士执行,一个主射手,一个副射手,执行的时候罪犯双膝跪地背朝枪口,主射手瞄准罪犯天灵盖击发一发子弹,如果还有明显生民体征,由副射手对准心口击发子弹。由现场法医确认死亡后拉到殡仪馆。
执行枪决的地点就是很普通的人烟稀少的地方,平时谁都可以去,谁都不知道是刑场,法院执行局事先有选定的场所。执行之前由武警去清场。